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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伤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服务指南
更新时间:2015-07-20

一、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的安装、配置待遇等;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金以及伤残护理费等;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待遇简明速查表(见附件一)

二、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流程图见附件二)

三、湖南省工伤职工就诊简明图(见附件三)

四、就医指南

(一)基本原则

1、就医原则: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应及时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务必牢记最近一家协议医院的急救电话),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但病情平稳后应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

2、费用报销原则: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按相关政策擅自在非协议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工伤治疗期间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到药店自购药品的费用以及其它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都不予支付。

(二)协议医院就医指南

1、就诊须知:(1)待定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之前,暂称为待定工伤职工)到协议医院就诊时,原则上须预交现金就诊,同时还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湖南省工伤保险诊疗手册》(相片上必须盖有用人单位钢印)和身份证给医院医保科查验登记,以便医院及时给予相应的指导与优惠。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应及时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到医保科申请挂帐门、急诊或挂帐住院。符合挂帐条件的,由医院退回预交款(预留住院费的5-10%以备支付目录外、非工伤疾病诊治费用等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2)工伤职工到协议医院就诊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属于工伤复发的还应提供湖南省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湖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病情危急的除外)。(3)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审核同意的《湖南省工伤职工或待定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因故当时未能出具的,应向就诊医院说明情况,并在七日内补交上述证明材料。

2、费用结算须知:在协议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等费用,按以下原则结算:(1)符合挂帐条件的工伤职工,其相关费用由协议机构与我局按以下规定结算: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协议机构与我局直接结算,目录外、非工伤疾病诊治费用等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协议机构与病人或单位按相关规定结算;(2)已达到出院标准或需要转诊者,参保职工的工伤在出院或转诊时仍未被工伤认定部门确认,待定工伤职工可先出院或转院,暂不结帐,待工伤认定后再按相关规定结算;3、出院或转院2个月后,用人单位或病人家属仍未到协议机构结帐的,协议机构可按自费病人处理;4、不符合挂帐条件的工伤职工,其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政策到我局核报。

(三)非协议医院就医指南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特殊原因需到非协议医院就诊,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就诊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将以下资料提供给单位专管员:1、《工伤认定决定书》;2、身份证;3、医疗费发票原件;4、住院明细清单;5、门诊(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含长期和临时医嘱、入院和出院记录);6、转省外就诊者还必须提供外地转诊医保局备案回执单。

五、伤残待遇申领指南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的,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将以下资料提供给单位专管员:1、公民身份证;2、《工伤认定决定书》;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4、如果是职业病,还应提供职业病诊断书、职业健康档案原件;

六、工亡待遇申领指南

经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工亡待遇申报应提供以下资料给单位专管员:1、工亡职工公民身份证;2、《工伤认定决定书》;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和户口销除证明;4、供养亲属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5、城镇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部门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农村户口的供养亲属,需要提供乡、镇以上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留存);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7、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8、配偶需提供结婚证。

七、特殊待遇的申领指南

职工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人身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先取得人身伤害赔偿。获得人身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申报待遇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涉及交通事故的,还需提供机动车辆保险单和理赔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交通事故调解书》或法院的判决书;涉及其他人身伤害赔偿的,还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结案书或证明材料。发票原件如果已在商业保险机构等单位报销并存档,申报待遇时,应提供该单位盖章的《湖南省工伤医疗费报帐分割单》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工伤快报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应尽快向单位的有关部门报告,力争获得及时的指导与帮助。

(二)工伤认定时限和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工伤职工的权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2、了解单位和本人的参保情况;3、申请工伤认定;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5、检举控告,包括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险部门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检举控告;6、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职工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仲裁与民事诉讼,解决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获得保障。

(四)工伤职工的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职工应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2、发生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积极配合治疗和康复;3、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五)专管员制度

由于工伤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环节多、流程复杂,为方便广大参保职工,我们建立了专管员制度,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以及长期待遇个人存折的领取原则上都由专管员持专管员证到我局办理。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经我局核准后汇入用人单位帐户,由单位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经我局核准后按月发放到个人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