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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查(借)阅

更新日期:2022-09-05

服务对象:人事档案托管在湖南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的流动人员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及因公务需要审查相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工作人员。

提交材料:

1、单位介绍信和《借档函》原件(档案查阅只需单位介绍信原件);

2、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工作证原件。

 办理时限:即日办结。

办理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68号湖南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公楼二楼公共服务大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及户籍管理相关服务窗口。

办理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

咨询电话:0731-12333。

 

温馨提示:

1、属以下情况的可进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借)阅:公安、检察、法院、纪律检查、监察、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因侦查、审理等需要查(借)阅有关人员的档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审查需查(借)阅有关人员的档案;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审查需查(借)阅的档案。

2、查(借)阅单位应派2名以上专人(中共党员)进行人事档案查(借)阅。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档案。

3、查(借)阅档案应在阅档室或指定的地方查阅。

4、查(借)阅者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对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不准从中抽走档案材料,不准交无关人员和存档人员本人翻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查(借)阅档案时应爱护档案,注意保持档案整洁,保证绝对安全。严禁在阅档时饮食、吸烟,损坏档案。

6、需要摘录档案内容的,应征得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对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写明出处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7、不得擅自复印、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印。复印的材料由档案管理部门注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8、档案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用后应及时归还,逾期未归还,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9、档案借出与单位派专人政审需提前15个工作日预约。

10、预约方式:(1)咨询电话:0731-85063734;(2)现场预约: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68号湖南省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公楼二楼公共服务大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及户籍管理相关服务窗口。